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21-07-09 11:46:10 来源:内蒙古发展改革委网站 评论:0 点击:
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
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主任商显刚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制定出台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公共信用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和保障。夯实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等内容。
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含义和范围。
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并分别对以上三种披露方式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对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进行了规定。为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明确了信息提供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禁止行为,以及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申诉的权利,信息主体有权知晓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删除自身的增信信息,有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
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提问:《条例》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为五个类别,请介绍下这种划分方式是基于何种考虑做出的?
答:近年来在全面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导致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的一系列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过认真总结归纳,并借鉴各省的经验,我们在《条例》中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具体内容。其中:
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划分基础信息的目的是确定信息主体的身份和基础属性,提高信用信息归集的准确性,确保在信用信息归集过程中不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为信用信息应用提供保障。
增信信息是指可以提升信息主体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息。设立增信信息的目的是鼓励社会主体凭借自身获得的荣誉、奖励和公益活动来提升社会认可度和美誉度,享受激励措施,从而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其他社会主体争做诚信典型。我们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源向诚信主体集中,形成全社会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正面引导。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信息。这两类信息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区分的。设立一般失信信息的目的是对信息主体进行提醒、警示,如信息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在信用惩戒、公示时间、信用修复等环节都可以按照最低标准和最简程序执行。相反,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国家明确要求必须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在惩戒措施、公示时间、信用修复等环节都非常严格,其中部分严重失信主体在公示期内是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的。
风险提示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如欠缴税费、违反城市公约和行业规约等行为的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的设立是我区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创新举措。风险提示信息属于中立性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行为未达到失信信息认定标准,但不及时纠正则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进而转化为失信记录的提示性信息。虽然风险提示信息没有对应的惩戒措施,但是该信息可以作为其他社会成员对信息主体了解和识别的重要参考,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重点监管方向。这类信息为社会主体在守信和失信行为中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引导社会主体重视信用记录,注重公众形象,及时改正不良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上述分类方式兼顾了社会治理和信用信息应用的需要,凸显了信用在社会治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的建立,为规范公众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记者提问:请问下一步我区如何围绕落实《条例》,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为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本《条例》对诚信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通过以下举措,推动信用奖惩工作的开展:一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各类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在全区开展信用奖惩提供依据。二是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推动各相关部门根据《清单》规定,依法实施奖惩措施。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自治区各部门在行政决策环节查询信用信息提出要求,并对信用信息查询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四是持续深入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完善全区诚信企业库,协调各方实施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和优惠,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集中,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态势。五是创新信用激励产品和服务。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持续通过“蒙享贷”小程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蒙享租”“蒙享游”“蒙享行”等系列信用激励活动深入开展。